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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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0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玖拾伍年壹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8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因另案自95年1月11日起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月,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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