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垤宏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垤宏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張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