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豊銘選任辯護人林鴻駿律師被告吳凌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裁定,關於被告陳豊銘、吳凌豪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豊銘、吳凌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於本院民國102年8月20日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同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91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陳豊銘、吳凌豪對於本件數罪併罰之案件,僅就部分案情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2年8月20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張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