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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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 羅信輝 被告春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勞工保險保險費差額等項,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9,948元,復追加請求提撥民國102年4月份之退休金,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8元,合計2,092,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21,691元,尚應補繳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含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