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73號原告 林玉麗 住新北市○○區○○路6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亦未載明訴之聲明所稱之給付金額為何,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行政訴訟起訴狀」上併列 常茉莉 、 黃三桂 為被告,是否係就行政訴訟部分均列該兩人為被告?抑或該兩人為原告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既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原告是否業已提出刑事告訴?對何人提起刑事告訴?繫屬案號為何?均有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陳報上列事項,逾期不繳或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