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83號聲請人 蔡幸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再興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為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指定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為鑑定,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陳報,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參,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不盡當事人之協力義務,致本院無法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自難認本件相對人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是其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