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077號抗告人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 代理人 林朝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晏京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確認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壹佰陸拾柒萬元。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於臺北市○○區○○路三小段(下同)568、870、571、574( 嗣增 分割為574-1地號)、580(嗣增分割為580-1)、581、582(嗣增分割為582-1及582-2等地號)、590-2、596-1、601-3等14筆地號土地面積共計494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上所建造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有分配50%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存在,並請求於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嗣經原裁定核定系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68元,並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查報系爭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後計算裁判費,加計系爭土地部分之裁判費後一併補繳,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土地上之建案「晏京觀止大樓」可銷售戶共計18戶,目前已銷售17戶,銷售金額共計5億7,334萬元,尚有一戶未出售(預估成交價約4,208萬元),總銷售價金合計約6億1,542萬元(含系爭土地部分),扣除土地融資1.82億元、利息3千萬元、營造費用1.82億元、建築師設計費4,389,134元、容積移轉購地相關費用12,136,101元、售屋服務費5,556,500元、信託手續費用85萬元、567地號地主通行權使用費927萬元,再以伊就系爭建案可獲利益金額為2分之1計算,為94,609,132.5元,而相對人係認伊可獲得系爭建案之分配利益為23%即43,520,200元,故伊系爭建案所失利益約為51,088,932元,即於本件訴訟所得利益約為51,088,932元,原裁定僅就系爭土地部分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0,356,000元,顯屬過高,爰聲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起訴之訴訟標的有交易價額時,自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此觀上開法條規定甚明。經查:
㈠抗告人於原審起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對其聲明所示土地上建
造之房屋,有分配50%房地所有權存在,確認範圍包括房屋及土地,有抗告人於原審所提民事起訴狀(見原審卷6至7頁)可稽,核抗告人於本件請求確認之標的係確認其有50%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分配權存在,參酌系爭房地已進行銷售,為抗告人所自承(見本院卷20頁),即有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礎,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額之50%核定之。抗告人主張應以系爭房地銷售後其所得分配之利益扣除相對人所承認其可獲得利益後為其所失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云云,尚不足採。㈡經本院命抗告人到院調查並命其陳報銷售價格中土地及房屋
個別之銷售金額,抗告人於調查期日未到庭亦未陳報土地及房屋個別之銷售金額,惟據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業銀行)陳報晏京觀止銷售表,有送達回證、民事報到單、調查程序筆錄、晏京觀止銷售資料(見本院卷25頁、34至36頁)可查。本院依上開晏京觀止銷售資料顯示之房屋總價及土地總價,加計後為523,340,000元(見本院卷36頁),參酌抗告人於本院所提抗告狀所自承系爭建案總銷售價金約為6億1,542萬元(見本院卷20頁),本院認以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所陳之交易價額較為可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房地銷售總額之50%即261,670,000元(523,340,000÷2=261,670,000)。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61,670,000元,原法院僅就系爭土地部分核定為40,356,000元,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抗告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則應由原法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 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