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三)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經七次即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分別延長羈押各二月,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七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第八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王炳梁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秀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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