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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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活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迎傑 訴訟代理人 張文聰 被上訴人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二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陳敏榮 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敏榮,因非律師,且未能證明係上訴人公司之員工,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阮富枝~B2法官王聖惠~B3法官蕭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陶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