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重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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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重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即附帶上訴人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法定代理人王金水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法二十二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