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重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五號
上訴人癸○○○
辛○○子○○壬○○丑○○丙○○○乙○○○寅○○ 邱蓮華 被上訴人甲○○○
庚○○己○○ 藍世琛 被上訴人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重訴字第一八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0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明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