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三)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