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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