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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