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