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羈押三月期間,即將屆滿,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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