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45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麥明珠 債務人 李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及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建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96,93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李建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58,19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李建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5,511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建忠於民國105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04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
1.2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李建忠於民國105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04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
1.28,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李建忠於民國105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0年04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
1.28,按月計付。
(四)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6月2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370,64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證物名稱及件數:
1.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及確認表。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存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戶謄。釋明文件:證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4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建忠│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34%│││319693││6月22日起│7月22日止││││5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808%│││││7月23日起│4月22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4%│││││4月23日起│││├──┼───┼─────┼──────┼──────┼───────┤│002│新臺幣│李建忠│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34%│││858197││6月22日起│7月22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808%│││││7月23日起│4月22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4%│││││4月23日起│││├──┼───┼─────┼──────┼──────┼───────┤│003│新臺幣│李建忠│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34%│││315511││6月22日起│7月22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808%│││││7月23日起│4月22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4%│││││4月2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