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原告 賴伯璋
曹婉婷 被告 蕭家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黃子溎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