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 吳雪英
廖寶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告 徐素美 訴訟代理人 劉力豪 律師被告泰威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識博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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