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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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嘉榮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福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嘉榮(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因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年9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見本院卷第56至62頁),至105年12月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疑仍屬重大。次查被告係於犯案後逃離現場遭民眾追呼及員警追趕而予逮捕,且其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基於一般人畏懼長期刑執行之心理,尚難排除被告為免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性。復參酌被告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後,認如未繼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