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85號原告 曾廖淑卿 被告 廖雪伶
廖曉萍 廖佳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雪伶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地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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