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02號原告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偉民 訴訟代理人 黃建中
曾文玲 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