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劉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堅瀧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分別為:19萬833元、44萬5,102元,合併計算為63萬5,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5,940元【計算式:6,940-1,000=5,9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