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詳列所有債權人清單及數額,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一般民間人士。(台端謂債務總額為3,593,014元,但聯徵中心總額為2,817,221元,二者不符。)現在參與扣薪分配之債權人。
2.台端之子乙○○是與台端居住或與其父居住?撫養費能否全數由其父支付?
3.台端戶籍地台南市○○路房屋係承租或親人所有,台端父母有無房屋,坐落何處,並說明台端何以不與父母居住以節省房租支出之理由。
4.請依實際支出情形,列出台端不可節省之必要開支細目及數額。
5.請說明台端在申請前置協商時所提之還款計畫內容?又本件更生程序中,台端擬提出之更生方案內容?
6.詳列台端之財產資料清單,含任意性保險、股票、證券存摺,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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