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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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4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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