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號及移送併案: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固以:伊另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因涉犯贓物案件,請求併案審理,惟查被告甲○○於本案係犯連續竊盜罪,與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度偵字第一七一一號所起訴之贓物罪,彼此罪質互異,與本案不生連續犯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被告在本院復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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