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捌佰柒拾伍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並已據上訴人繳付;惟上訴人於上訴本院經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再具狀並當庭表示追加(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捌佰柒拾伍萬元,則除已繳上訴第二審之壹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外,就其餘於本院始追加(擴張)請求部分之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清恭法官張世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廖英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