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一│有一││台│0│台│7│││││6│級│期年││中│毒6│中│6│││││執3已│毒│徒二│9或│地│偵9│地│訴7││同│上│1│3執│用品│刑月││檢│4│院│2│││││3行││││署││││││││├──┼──┼────┼──┼─────┼─┼───┼────┼─┼───┼────┤│施二│有十││台│7│臺│0│││││2│級│期月││中│毒8│中│上8│││││執9已│毒│徒││地│偵7│高│0│79│同││上│1執│用品│刑││檢│5│分│易1│││││7行││││署││院││││││└──┴──┴────┴──┴─────┴─┴───┴────┴─┴───┴────┘
台中監獄執行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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