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五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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