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9號
原 告 呂文強
被 告 劉祥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