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諭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岑事業有限公司劉俊岑王永冀 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就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何以有管轄權(因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住居所及票據付款地均非本院管轄,
  )之理由具狀為說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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