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諭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岑事業有限公司、 劉俊岑 、 王永冀 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就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何以有管轄權(因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住居所及票據付款地均非本院管轄,
)之理由具狀為說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