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2號
原 告 蘇駿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文裕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500元
,應繳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