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9號
原 告 詹伯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信 、 詹依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請求被告賠償金額計算依據(如為車輛之車損,應提
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修理項目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或
收據;如為其他損害,應提出支出與該損害項目相關之收據
等)、及被告 詹貴嵐 之繼承人 詹依容 其當事人資料(如詹貴
嵐之繼承系統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