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志欽
訴訟代理人 張偉良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正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38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