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龔永昆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IVX6Q6L10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刑│1│苗│偵606│臺││││││││期前││栗│735│中│上45│││││││徒強│至│地│462│高│11││││││盜│刑制││檢│223│分│訴22││同│上││││五工│58│││院││││││││年作│││少│││││││││三│││連2│││││││││年│││偵6│││││││├──┼──┼────┼──┼─────┼─┼────┼────┼─┼───┼────┤│搶│有四│12│││臺││││││││期年││││中││││││││徒│至│〞│〞│高│〞││同│上│││奪│刑││││分│││││││││58│││院││││││├──┼──┼────┼──┼─────┼─┼────┼────┼─┼───┼────┤│恐│有一││││苗││││││││期年││││栗│3│││││││徒六││〞│〞│地│訴2│9│同│上│2││嚇│刑月││││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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