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籐選任辯護人翁方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關於「法官陳美彤」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沛雷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