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3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沈欣柔
被 告 王俊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