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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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富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富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郭富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1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又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11年2月2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63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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