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鐙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124元,及其中新臺幣78,084元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

(一)債務人王鐙總於113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0,124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90元整、消費款74,91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173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85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8,084元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