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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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寬

代理人 牟明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公告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4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王麗寬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4月7日

17,098元

FA195878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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