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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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郁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郁慈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0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另被告自願繳回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明定。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0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元,並繳交該金額供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自得對該犯罪所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毛巾
68條
2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洗衣籃
51個
3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筆
20支
4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滑鼠墊
81個
5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衣服
27件
6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耳機用保護殼
132個
7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貼紙
200張
8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髮圈
87個
9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吊飾
16個
10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鑰匙圈
5個
11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鏡子
520個
12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手機架
62個
13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手機座
52個
14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充電頭
7個
15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充電線
44條
16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充電組
54組
17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行動電源
19個
18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零錢包
21個
19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襪子
10雙
20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廚房用濾器
10個
21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口罩
1,00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