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9號
原   告  朱家永
被   告  朱振世
       蘇天頓
       黃再興
       張在娘
       李安二
       施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1日(星期一)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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