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33號
原 告 陳慶煦
被 告 林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