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營小字第7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許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72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