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二十二萬三千九百六十九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千四百三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一紙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徐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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