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
年度速偵字第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壹台(內IC板壹塊)及新臺幣壹仟捌佰参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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