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四即新台幣肆佰
元,餘新台幣陸佰元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