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大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
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因屬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號
3樓,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可稽,復有相對人公司登記
資料查詢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
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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