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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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3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美萍
附錄: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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