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3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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